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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ate:2017/6/21 瀏覽人數:146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一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,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、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二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、設備,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;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三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、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,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、路線,將醫療廢物收集、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四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,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五、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、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,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;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,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六、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,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,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。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,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一)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,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二)能夠焚燒的,應當及時焚燒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(三)不能焚燒的,消毒后集中填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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